Not known Factual Statements About 買樓
Not known Factual Statements About 買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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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公寓大廈的興起,亦衍生很多大樓使用管理上的問題,舉例而言,對公寓大廈最重要的事莫過於大樓公共設施之負擔。目前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大多是採取向大樓住戶每月收受管理費之形式,支付大樓公共設施的花費,並得設立公共基金等。俗話說:「千金難買好鄰居」,對管理委員會而言,最困擾的就是遇到大樓住戶經常積欠管理費,導致大樓的公共事項無法進行,如消防設備因無經費可以汰舊換新等等,徒增其他大樓住戶的困擾,也阻礙大樓公共事務的進行。問題就是,對於這樣的惡鄰,法律上有沒有可以解決的方法?
所以當住戶欠費時,宜向法院起訴、聲請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如果住戶有和解意願,仍應於法院成立和解,取得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不要直接撤回告訴(拿不到執行名義)。而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收取欠款,不要自行收受住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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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info 如果長時間未能成功聯絡業主,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就會透過法律途徑追收欠款,嚴重者,業主可能會被釘契,甚至被收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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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的處所十分重要,不論是居住環境,亦或是鄰居關係的和諧與否,對於住戶而言,都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生活的每一個層面,對生活空間緊密相依的公寓大廈住戶而言更是如此。遇到惡鄰居的時候,一定要知道自己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如何主張,才不會讓「家」這個詞等同於麻煩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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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當業主將物業出租時,對於管理費的處理有兩種普遍做法。第一種是「全包」,即由業主負責支付管理費;第二種則是「不包」,管理費由租客自行支付。重點是,無論哪種方式,業主和租客都需要在簽訂租約時明確約定誰來負擔這筆費用。
目前來說,買新樓時,沒有明確的法例規定發展商必須或要在什麼時候公佈管理費。所以,若發展商沒有公佈,准買家只能靠猜測和預估,入伙後只能被動接受,可以說是除供樓以外,每月的固定開支之一。
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陳世鴻:「如果說積欠管理費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的話,就可以進行所謂的惡鄰條款的一個程序。」
每個月幾百到幾千元的管理費,雖然看上去金額不多,不過卻總是有住戶不繳交,導致社區內部運作停擺影響居住品質。為了避免住戶積欠管理費,管委會通常會先以口頭告知的方式提醒,但若住戶持續置之不理,房屋最後甚至可能告上法院遭到鑑價拍賣的狀況。
到了第四期繳費期限時,住戶仍未繳納管理費,管委會將依照欠繳住戶的戶籍,向住戶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給付訴訟。
除了例行性行政費用,還可以細分成建築物設施修繕及維護、公共水電、電梯保養、外牆清洗、弱電保養、發電機保養、環境景觀維護...等,都算在社區經常性支出。
別人的全部費用加起來都沒有這麼多,然而中國股市走勢不佳,導致也無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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